摘要
各国(地区)普遍重视发挥律师的信誉中介功能,希望借助其专业服务和尽职调查,防范欺诈和降低风险。针对资本市场中的律师执业,存在程度有别的介入,由强到弱大致依次为:我国台湾地区、美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德国、法国、韩国、英国和日本。其中,美国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显著增强了对证券律师的干预。律师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能受到强调,对委托人和公众投资者的义务面临着再平衡。我国证券律师应在资本市场诚信与法制建设中均衡成长,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其发展出路在于:准入市场化、职责明晰化、执业规范化、功能专业化,同时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正确定位与引导。提升律师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推动券商律师的实践,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牵头主持撰写招股说明书,均是有益的尝试。
出处
《证券法苑》
2019年第3期438-457,共2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2)D161]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