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的理解与适用:一个功能主义的视角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重大误解的理论模式主要分为形式主义二元论与实质主义一元论两大阵营。形式主义二元论单方面地对表意人意思与表示的一致性作出考察,未能兼及“相对人的参与性”这一诱发性要素,导致重大误解在价值上的正当性及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均存在显著缺陷。实质主义一元论尽管分离出“相对人的参与性”这一实质要素,但这一实质要素在价值上难以涵盖公平正义原则,导致一些应予调整的案件无法给予必要调整;并且,该要素项下的“相对人应当知道错误”以及“双方存在共同错误”两项主观要件事实,在法技术上欠缺可操作化的举证方案。功能主义视角下,实质主义二元论将重大误解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诱发型错误与自发型错误,其分别以“风险领域”及“给付对等”为判断标准。两种判断标准所涉及的要件事实不仅全面贯彻了私人自治与公平正义两种价值,并且同属于可操作化的、易于举证的客观事项。借此,重大误解制度的价值方针(实体层面)与技术方案(程序层面)能够充分维持协调一致,其司法效益与社会效益也由此获致最大化提升。
作者 江辉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63-99,共37页 CUF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140

共引文献21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