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法条外延的模糊性,盗窃罪与诈骗罪存在想象竞合的可能,为避免盗窃罪的广泛适用,实践中有必要减少竞合现象。基于处分意识必要说的互斥方案,将处分意识作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由于概念本身的含义模糊以及与直接性原则存在功能重叠,因此不能有效论证两罪存在互斥关系。预设的同意理论试图在传统诈骗罪的框架下使处分意识“客观化”,但必须首先处理“机器不能被骗”的法理障碍。维护和明确两罪各自的行为定型能够避免广泛竞合,对盗窃罪应坚持占有的事实属性,而对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应作一定规范化理解。欺骗行为是以特定方式“足以”造成认识错误与财产处分的行为,对此种关联性需要结合特定语境下的社会意义进行客观判断,所以并不要求作为个人心理事实的认识错误与处分意识现实存在。对于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取财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类罪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