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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欺骗行为中的“事实”——本质、特征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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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诈骗罪欺骗行为要件的实质是就“事实”进行欺骗,“事实”的认定是界定欺骗行为的关键。“事实”的核心特征在于可验证的客观性。内心事实属于事实,但考虑到其本身的不稳定性和证明的现实困难,必须进行类型化限制。未来事件具备相对客观性,基于刑事政策的迫切要求,科学性预测、经验性预测、相关性预测具备刑事可罚性。价值判断原则上不属于事实,但事实与价值的辩证统一关系使评判标准的建构成为可能,如果存在“可客观化的事实核心”,则可例外地承认其可欺骗性。事实必须是虚假的,现有理论无法为真实性说明提供统一的归责基础,真实事实不能成为欺骗的内容。
作者 解彦梓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4年第1期130-152,共23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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