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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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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属性对完善我国的阶层犯罪论体系有重要作用。规范性和描述性不可能被截然区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均可能具有规范性的一面,其与描述性的关系是流动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语言学上可以分离成规范性语义限制和描述性语义核心两部分,皆有限制处罚范围的功能。经过正当合理的立法设置及法律解释所确定的规范性语义限制不会和明确性原则发生冲突,反而正是明确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其存在本身不会有不正当的问题。关于其外延边界,规范性语义限制首先是构成要件要素的一部分,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内容的部分就不可能属于规范性语义限制的范畴。“开放的构成要件要素”“空白要素”和“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会有条件地与包含了规范性语义限制的构成要件要素发生交叉,“对整体行为的评价要素”和“整体评价要素”则与此不具有同质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属性的发现使得对构成要件本质的认识由“行为类型说”转为“违法类型说”,或对“行为类型说”进行了修正,同时也使得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与保障机能之间的冲突更为紧张。而且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属性的承认与否影响到对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关系的认识,进而波及对构成要件的违法推定机能的认识。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属性的发现在完成对以上两处的认知升级后,更是乘势而下引发了“构成要件实质化”思潮。
作者 项佳航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1期288-308,共21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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