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域外在反腐败法的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工具主义的批评与指责。我国的权力型反腐是典型的工具主义的代表,但它具有存在的历史合理性。而十九大之后反腐逐渐进入法治常态化阶段,应当警惕反腐立法过程中的过度工具主义。过度的工具主义带来法律的过剩与污染。就刑事制裁而言,如果过多地追求工具主义,那么腐败犯罪的门槛将会越来越低,刑罚会越来越重,法律体系的建立将会缺乏明确性与统一性,刑法仅具有实现短视性政治目标的功能。从本质上来看,腐败是行为人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分配的资格打破社会原有的资源分配格局的一种行为。《反腐败法》有利于扭转公民在社会资源二次分配中的不利地位,但任何职业者在自己掌握的资源范围内都存在着腐败的可能,而法不责众,故厘清反腐立法的限度显得十分必要。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功能主义刑法观下宽恕事由本土化研究”(21B014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