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ICSID仲裁管辖权争议中,投资者与东道国须围绕ICSID公约与涉案投资条约规定的若干管辖权要件进行证明活动。依据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具体要件事实的法定证明责任。然而,这一原则在仲裁管辖权裁决实践中的适用,表现出了要件事实主张者确认困难、过重的说服义务引起双方地位失衡、证明责任规则代替对仲裁合意的解释等三个突出的局限性问题。鉴于ICSID裁决撤销机制的有限矫正效果,更宜采用国际法院对证明责任适用的方法对此局限性加以克服。具体而言,在管辖权要件的证明上应淡化法定证明责任的说服义务,依靠善意推定来强化举证证明责任的查清事实功能,并以多样化条约解释方法替代证明责任规则在仲裁合意问题上的适用。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04-111,共8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20年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BSCXXM0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