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肥晨阳案"与"广州德发案"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长期以来稽查局法律地位不明、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晰所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应当专章规定税务稽查基本制度,以明确稽查局的法律地位与执法权限等内容,然后再辅之以稽查程序、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形成比较完备的稽查局法律体系,同时让稽查局拥有独立于税收基础管理、风险应对等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税收执法中,稽查局与税务机关其他机构是相互分立、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9年第1期198-211,共14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