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民事主体是一个开放的范畴,从"家父"到"法人",民事主体是社会发展使得特定社会存在在民法制度中取得必要地位的结果。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在于意志性,即对于外部世界能够进行规律性认识并作出理性反应,基于联结主义和行为主义的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成为民事主体的本质要件。人工智能的类人化发展使得其取得民事主体地位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并非所有的人工智能均能够达到民事主体所要求的程度,法律应当为人工智能成为民事主体设定条件和程序,使得在一定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工智能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王风瑞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278-294,共17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6

二级参考文献269

共引文献2009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