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电子游戏产业已发展为一个包含游戏开发商、玩家、直播平台、俱乐部等多主体的庞大市场。以电子竞技游戏为例,2018年其用户规模超过5亿,市场规模超过千亿元,2019年上半年市场实际销售收入高达513.2亿元,从业人数超过40万人。12015年的斗鱼案引发了学界对电子游戏画面著作权属性问题的争论,之后的奇迹MU案又提供了另一个案例模型。本文将对两案所涉画面的性质进行对比分析,以对电子游戏直播画面做出界定,指出未经加工的单纯的电子游戏实时操作画面的著作权属性是该问题的研究起点;在明确了研究对象之后,笔者将分别从独创性、可复制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三个角度对其具有可版权性加以论证;在此基础之上.
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51-178,共28页
Interne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