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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宗教财产权的内容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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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宗教财产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宗教财产归属不明、公私产权界限不清。只有将宗教财产权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并按照民法的内在逻辑类型化和体系化,充分发挥民法对公权力的区隔和屏障功能,才能从根本上划清宗教财产上的公私产权界限。宗教财产权体系应当包括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继承权,宗教财产领域中的各种实践问题都可以纳入这一体系中,并依照相应法理加以解决。具体来说,应当在现有的宗教财产权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保护宗教组织对其历史上的财产的所有权,对宗教文物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对特定主体的债权、无形财产权以及汉传佛教组织对于其僧尼遗产的继承权。
作者 仲崇玉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19年第1期90-117,共28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问题研究”(14SFB50026)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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