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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对所有权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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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所有权规则,其核心是所有权的弱化。造就这一物权弱化现象的原因,无法通过法律行为理论求解。其本质在于制度的混合移植,即移植自德国民法中的经济所有权人与法律所有权人、英国法中的普通法所有权人与衡平法上所有权的混合三分制度理念,形成了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风貌。所有权人的三分法,注定了置于信托目之下的三种所有权必须相互牵制,这其中就包括经济所有权人与衡平法上所有权人的法定形成权,而这一权利设置使得受托人的普通法上所有权人法律地位处于极为弱化的地位。同时,三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相互权利牵制关系,必然淡化不同所有权的功能及所有权人的角色,使得三种所有权的面貌都极为模糊。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8年第2期150-158,共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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