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风险社会问题的经济法解析二、风险社会的法律挑战:个体主义范式的危机三、风险社会的经济法应对:整体主义范式的因应四、简短的结论一、风险社会问题的经济法解析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德文版《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使用了“风险社会”这一概念。他认为,风险社会是对后工业文明时代社会特征的描述,其是指人们利用科技从事创造活动而产生的风险成为影响人类生活乃至生存发展的主要因素的社会。从全球金融危机。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20年第2期39-50,共12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19SFB2051)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秩序理念下的经济法”(2018110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