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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必要性及其建制 被引量:2

The Necessity and System of Mandatory Labeling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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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转基因食品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也存在潜在风险,其安全性尚未形成定论,属于风险食品,应予以特殊规制。转基因食品的特殊规制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规制原则。强制标识规制模式能够实现对信息的完整披露,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且规制力度柔和,与风险食品特质相契合。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既保留了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的资格,也能让消费者最大限度地知情,亦是国外同行的做法;自愿标识论缺乏对转基因食品特性的正确把握,将导致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失衡,实不足取。我国当前已确立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但标识范围、标识形式的规范存在缺陷。应当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及时更新转基因食品标识目录、增设阈值、增强标识显著性要求。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0年第1期113-136,共24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王红霞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融合中平台竞争规制与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研究”(14CFX04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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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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