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指明竞争对手的诋毁商誉行为是否应为法律所规制,我国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观点冲突。仅将具有特定诋毁对象的商业言论视为商业诋毁符合自由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定位,也是对商誉具有依附属性的回应,但其也具有难以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能导致间接损害的局限性。我国已通过司法经验形成了部分裁判要点,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不具有特定对象的诋毁商誉行为不应认定为商业诋毁。除此之外,结合法院的裁判路径,对于推定具有特定诋毁对象的商业诋毁行为,可以构建出关于诋毁对象的判定体系。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0年第10期50-56,共7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