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案件具有非诉特性,其启动及运行与传统的诉讼和执行模式存在根本差异,这决定了破产案件权利主张者所采用的表达方式与一般的诉讼执行案件有所区别。从《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可知,破产案件对企业财产的处置具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直接导致已经进入财产处分阶段的执行案件"无效化",迫使各利害关系人在破产框架下重新审视自身的权利主张方式。从2016年开始,供给侧改革正式被提上我国经济改革的日程,"去产能"作为头等任务排在第一位。中央的一系列决策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亦出台多项规定力促破产审判改革,足以看到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理顺破产审判思路的勇气和决心。在此背景下,近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开始大幅度攀升,各地法院亦加大投入,组建专门的审判力量在破产领域中开荒拓野。此时,通过招募方式甄选和引进参与破产审理的相关主体逐渐成为潮流。而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发布的招募公告,恰好是对招募机制乃至破产审理发展、进化、蜕变的最佳观察点之一。
出处
《法治论坛》
2019年第4期167-179,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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