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属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被告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在合理限度内依职权行使释明权,防止因原告诉讼能力欠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减少繁琐的鉴定环节,保障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法院可以通过类比等方式酌定相关费用。如类比污染因素的种类、浓度、污染区域的特性以及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属性相似或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类比属性更为严苛的污染事件中鉴定结论直接计算出案涉污染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及修复费用等;亦可综合污染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情节的轻重以及污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违法所得等因素迳行酌定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0期62-70,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