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后,地方发债行为被赋予了合法性。然而既有的地方债务未得到妥善处理,新的隐性债务仍在形成,甚至积聚成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对此,应当深入分析我国现有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制度,包括地方发债制度、地方隐性债务监督制度和地方隐性债务危机处置制度,梳理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探索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的法治进路。分层次防控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发挥人大在治理地方隐性债务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我国地方财政重整制度,是将解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的关键举措。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4年第2期13-18,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