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向公民兑现兼具自由防御权和社会基本权的住房权,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基础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中,部分部门在观念上对于住宅权社会基本权属性的忽视和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下放,导致保障性住房退出过程中违规现象普遍、行政整改乏力等。为回归住房权的基本价值,需要将搁置已久的住房保障法提上立法日程。未来我国应通过"梯度式"的保障标准限制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矫正执行手段上的错位,并辅之以激励与惩治并举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以法律手段层层推动、逐步减少保障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依赖程度,直至完全脱离保障群体实现自力更生。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年第1期214-231,共18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研究”(16BFX1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