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动产冒名处分的私法效果,需要兼顾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两项价值,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在特殊情形下具有保护的正当性。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及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件,因此不能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与代理制度在信赖外观、调整对象方面具有类似性,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并综合考量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与被冒名人的可归责性从而进行动态化分析,以协调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与被冒名人的静态财产安全。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9年第1期176-187,共12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教育部201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兴权利的基本问题研究”(16JJD82003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法定孳息的制度反思:正当性、归属规则与法律表达”(2018XZXS-008)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2018年度科研创新项目“智能服务机器人的法律规制研究”(2018-RGZN-XS-BS-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