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应承担责任性质的研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董事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不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及积极保护义务。董事基于其职能定位负有催促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该义务属于勤勉义务而不是忠实义务范畴。勤勉义务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应从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及违法性五个方面进行分析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董事因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在斯曼特案中,董事未催缴股东缴纳剩余出资违反了勤勉义务,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且董事的不作为与公司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董事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最高院判决董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过分加重了董事的责任,会给社会传递一种驱逐董事职业的信号。应该在《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完善董事责任豁免制度。
作者 刘欢
机构地区 贵州民族大学
出处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2年第12期108-110,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