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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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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是有效维护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权;另一方面,该所有权相较于民法上的传统所有权具有诸多特殊性。基于这些特殊性,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行权基础属性不清晰、关联诉讼功能界分不清、行权主体规则不够明晰等困境。对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明确损害赔偿诉讼的行权主体、厘清与关联诉讼的关系等措施,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的法治化、规范化。
作者 杨瑞华
机构地区 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6期189-191,共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名称:生态文明视域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1CFX047 辽宁省社科联2024年度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项目,项目名称:辽宁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改革的立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4lslqnrcktG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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