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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建构主义的“对话”教育——兼论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改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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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法律教育中先后兴起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等基于建构主义的教学方式的核心都是"对话"。建构主义的对话具有开放性、启发性和反思性特征。作为建构主义教学的核心表现形式的是师生对话,对话者具有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中的角色扮演及其关系。在法学案例教学中引入并强化"对话"概念可以作为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突破口。
作者 胡学军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职业圈》 2007年第19期116-117,共2页 Occupational Cir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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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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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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