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由于受到国内特有的法文化背景的影响,同英美国家的证明标准存在着实质上的差别。但是,中国现行的诉讼模式的确立,使中国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难以固守,尤其是对中国式的诉讼体制与诉讼实践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对抗制”诉讼模式运行困难,证据规则难以确立,当事人权利难以行使,律师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因而,突破现有刑事证明标准的“瓶颈”,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06年第3期15-16,共2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甘肃社科基金会项目(项目编号:甘社基发[2005]2号)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