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征用过程中,存在补偿机制不完善、补偿标准偏低且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面临的贫困,其中产权界定不清、农地价值构成模糊。据此探讨了土地价值构成,指出土地收益权价格应该包括土地经济效益收益权价格、生态效益收益权价格和社会效益收益权价格三者之和,并提出了失地农民安置的办法。
出处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334-337,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