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公司法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和利润最大化原则 ,忽视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和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随着传统公司理论的突破与发展 ,2 0世纪末期改革以后的美国公司法 ,在奉行利润最大化的同时 ,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公司与社会协调发展等内化为公司法自身的规范和制度 ,并着眼于与社会和谐共进的长远目标。而这一和谐理念的形成是建立在实用主义社会学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基础之上的。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19-126,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