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的定义是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基础。在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无论是国际投资务约的文本定义,还是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投资定义均呈扩散化态势。投资定义的扩张,反映了保护不断扩大的私人财产权的价值取向,但在当前私人参与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也增加了投资者滥用协定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对国际投资条约中日益膨胀的投资定义施加合理限制,以实现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1年第1期85-108,共2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曾华群教授、余劲松教授担任联合首席专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制研究”(09&DZ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