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威尼斯城市共和宪政是欧洲中世纪宪政的一种存在形态。它一方面延续了古典宪政的权力分享模式,另一方面又开始突破古代宪政以阶级分野为基础的"权力分享制衡"模式,具备了近代宪政以政府职能划分为根据的"权力分立制衡"模式的某些特征。威尼斯的国家机构虽然在人员构成上多有交叠,但在职能上各自独立,大致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系统,已初步具备现代宪政三权分立架构的雏形;不同权力机构的关系上不再以阶级之间的混合互补为诉求重点,而把权力的相互分立、彼此制衡奉为首要目标。威尼斯共和宪政在时段上介于古典宪政和现代宪政之间,在结构上开始以权力本身的性质及其承担的职能为依据,尽量强化权力机构的公共性和中立性,淡化其阶级性,并且更加注重分权制衡机制作用的发挥。这些变化体现了西方宪政由古代的"权力分享制衡"向现代的"权力分立制衡"过渡的发展趋势。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3年第1期3-13,共11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方宪政历程研究”(项目编号:08BFX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