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十年前,笔者曾撰《试论唐代中期以后佃客的社会地位问题》一文,对宋代佃客的社会地位作过初步的探索.该文指出,佃客的法律地位,从哲宗元祜五年(1090年)开始比较全面而详细地规定低于地主一等,高宗绍兴初年规定低于地主二等,至元代又被降低数等,几乎与奴婢或奴隶的地位相同.这一见解至今还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该文没有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即唐宋之际的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动来阐述佃客的法律地位问题,同时,没有搞清宋朝明确规定佃客法律地位的整个过程.
出处
《历史研究》
1987年第5期58-67,共10页
Histori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