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之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民法与经济基础有着特殊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着民法的性质和发展,民法又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古往今来,各剥削阶级国家一般都重视制定自己的民法,以稳定和调整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不能例外。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亲自领导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在我国,放后不久即着手起草民法。但是,时经三五年,中经几起几落,时至今日民法典也未能颁行。我国民法之所以难产,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商品经济不发达和民法科学落后。
出处
《法学研究》
1985年第1期12-16,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