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一种看法认为,汉代婚姻关系形成时不受等级约束。早在十六世纪,茅坤就提出“汉代婚姻无法度”,说这是“古今来所无之事”。今人台湾学者陈虹先生也认为,婚嫁时讲究门当户对,不是汉代的常态。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汉封建专制政权与家族宗法组织息息相关。因此,以阶级划分为基础的等级、尊卑、亲疏划分在汉代是广泛存在的,从而在婚姻关系上必然要不可避免地打上封建等级性的印记。汉代婚姻缔结时的等级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婚家双方经济地位相近。《汉书·赵广汉传》载,西汉颖川地区的富户大姓“相与为婚姻”。东汉时,“
出处
《学术月刊》
1985年第10期61-66,共6页
Academic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