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定量因素立法化是我国1997年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其优点是明显的,即具有明确性。但是,立法定量的犯罪规定模式也并非没有弊端,其主要的缺点就是量的规定难于完全符合公正的要求,因为定量的立法规定模式在相当多的情况下难于适应社会法发展导致的社会状况包括犯罪状况的变动不拘。因此,犯罪的定量模式需要相当的立法技术,同时不能以完全的具体作为追求。在行为方式上,应当明确,在行为情况方面,应当是自由裁量权的领域。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S1期6-14,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