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农村的集体生产单位之间,经济收入上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差别,这是大家都承认的。但如何认识和对待这种差别,则存在着许多分歧。其中重要的分歧之一,就是能不能沿用级差地租的范畴,来表现农村集体生产单位这种经济收入的差别。大家知道,经济范畴是现实的经济关系的表现,只有当这些经济关系继续存在的时候,沿用这些范畴才会是正确的,同时,这些范畴也才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为了判明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否继续采用级差地租的范畴,首先就要弄清楚地租范畴所反映的基本关系是什么。
出处
《教学与研究》
1964年第3期16-20,共5页
Teaching and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