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应当允许存在多元的独立利益主体,鼓励多元利益之间的自由竞争。利益多元化是法治的根基,它从多方面促进法治的成长。经济利益多元化创造了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社会经济力量,从而会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政治利益多样性促进政治多元化,使法律具有相对于政治和行政的独立性。价值多元化促进法律相对于意识形态的独立性,使法律和司法具有价值和形式上的中立性。利益多元化也有损害法律至上性的负面影响。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3-10,共8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