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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人权的主体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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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不同意无集体人权的观点,认为集体人权客观存在,它有两种情况;一是权利由集体享有,主体就是集体,而不能是个人;二是权利行使过程中,权利主体由享有时的个人转化为行使中的集体;并以“聚体人权”概念分析了阶级、政党、民族和种族的人权。
作者 陆德山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22-25,共4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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