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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贷款保证人的异化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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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款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借款方在缺乏可作贷款保证的物资财产时,“可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贷款的这一担保制度,显然是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贯彻落实这一措施的关键。
作者 张鉴
机构地区 江苏省农业银行
出处 《上海金融》 1988年第2期32-33,共2页 Sha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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