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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应作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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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管辖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烈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作为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应作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处理为宜。
作者 罗书平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第5期26-26,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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