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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沈氏农书》中一段文字的我见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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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氏农书》“运田地法”载:“长年每一名,工银五两;吃米五石五斗,平价五两五钱;盘费一两;农具三钱;柴酒一两二钱;通计十三两。计管地四亩,包价值四两;种田八亩,除租额外,上好盈米八石,平价算银八两”。此段文字,是研究明代后期湖州地区农业经济史的重要史料,常为农史界和经济史界学人所引用。陈恒力先生和王达先生在《补农书研究》和《补农书校释》(增订本)中对这段文字的含义作过解释,而且这个解释已为许多引用者所接受。我原先也赞同这个解释,但是近来重读《沈氏农书》时,感到陈、王两先生对此段文字的解释中,有些地方似有可商榷的地方,因此写成这篇札记,以求教于王先生和其他专家。
作者 李伯重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
出处 《中国农史》 1984年第2期99-102,共4页 Agricultural Histor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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