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7年8月,农村女青年封明会经人介绍与农民包再兴恋爱。恋爱中,封要求包婚后到其家居住,并在婚前建好住房。双方协商由封家申请用地,包家负责集资建房。同年11月,封明会以已婚无房为由申请建房用地60平方米。县城乡委驻乡员即批准同意占地30平方米建房,报请县城乡委获得了批准,并发给封家占地3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施工许可证。之后,包再兴之父包达云与人签订了建筑合同,并负责出资建房。建房过程中,包达云还以550元向承包邻地的农民余某非法购得土地约60平方米,另超占封家承包地约46平方米。翌年9月,建成预制结构房屋一幢,面积为237.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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