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驾一律入罪"的观点背后蕴藏诸多理论依据:"醉酒+驾驶+在道路上"的类型化行为是具有一般性危险的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对机动车驾驶员施以一般预防并确保社会大众出行安全之目的;立法已经考虑了醉驾一律入罪的"但书"问题,只是"但书"的内容表现为"饮酒+驾驶+在道路上";"醉驾一律入罪"不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57-163,共7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现代风险的治理与非传统安全的刑法保障"(13AFX011)的阶段性成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研究生实践与科研创新课题"‘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理论证成和实证考察--以武汉市为例"(2013B18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