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上严格责任包括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两种。文章认为 ,我国刑法典不应该确立严格责任制度 ,理由有四 :(1 )严格责任制度的确立会违背刑法正义 ;(2 )严格责任制度会破坏我国犯罪构成的合理架构 ,造成犯罪构成理论的混乱 ;(3 )相对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4)英美法系国家所规定的绝大多数严格责任犯罪 ,在我国只认为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民事违法行为。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和取证困难的犯罪 ,我国可以采取一定的刑事立法。
出处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36-41,共6页
Journal of Zhejia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