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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在内地设个体户无须外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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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作者 山水
出处 《税收征纳》 2005年第1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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