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际LNG从供不应求逐步转向供大于求,传统的以卖方市场占统治地位的LNG买卖合同条款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在价格方面,欧美市场已经形成了完全的市场定价机制,亚洲市场也从原来的与原油价格挂钩,转变为与当地的主要竞争能源(如煤炭等)挂钩;在合同种类和期限方面,“照付不议”的提货数量由过去的占90%下降到70%,合同期限则由25年下降到7年以下;在运输条款方面,由过去的卖方控制海上运输转变为由买方负责;在销售地方面,已对传统LNG合同通常不允许买方自行改变销售地或转卖第三方的条款“松绑”;在不可抗力方面,过去上游开采商不能供货可以作为“不可抗力”成为LNG采购商不能向下游供货的免责事由,目前已不能被接受;在投资方向上,过去只是开采商向下游投资,现在LNG采购商也可参与上游投资。国际LNG合同条款的新变化,值得引起我国LNG采购商、政府监管部门和用户的重视。
出处
《国际石油经济》
2004年第12期30-31,共2页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