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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公证人职业化”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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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的创制,是为以法律为根据创造法律秩序提供前提条件,法律并不自发地构成法律秩序,只有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它的具体操作,才能创造生动、理性的法律秩序.公证人作为应用类法律职业者,和法官、律师、检察官一样,是法律的实践者.
作者 殷浓利
出处 《中国公证》 2005年第1期25-28,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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