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至第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受到怀疑.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特殊宪政体制下的权力架构.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抗诉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当属另一话题,暂且不论.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应当关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这种特殊的案件.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6-8,共3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