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一种医疗保险形式(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一经出现,便形成了第三方付费的局面,随之则形成第三方付费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险人希望医院为投保人提供既经济又实惠的服务,从而持续地获得经济利益;被保险人希望得到最大满足的医疗服务,从而使自己缴费受益最大化;而医疗服务提供方——医院或诊所则希望将服务转化为最大的经济效益。三者之间,被保险人和医院的利益容易统一起来。因为,患者愿意得到充足的服务,而医院也愿意为患者提供它能提供的所有服务。而保险人的风险最大,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和提供多少服务都是医院(医生)说了算。因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突出地表现为保险人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保险人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医院。自从出现第三方付费这种形式,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就从未停止过控制与反控制的争斗。为了控制医疗费用过度上涨,保险人不断改变对医院的付费方式。概括地说,目前国际上保险人对医院的付费方式有五种,分别是: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总支出额付费、按人头付费、接服务单元付费和接病种付费。下面分别分析他们的利弊。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89-90,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