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议制的运作效果是法院司法审判能力的直接体现。民主评议制度是合议制的灵魂,它包含了地位平等、共同参与、充分陈述、独立表决、多数决定、异议保留等民主原则。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合议庭评议的民主原则,但缺少贯彻民主原则的程序和方法,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合议庭评议对象不清、表决规则模糊等潜在的民主危机。由于长期以来合议庭的非独立性和虚置化,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合议制潜在的民主危机得以隐而未发。随着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逐步回归,有必要通过完善评议制度的民主机制来化解可能爆发的危机,包括规范中间评议制度,明确评议对象和审判长职责,细化禁止弃权、发言顺序限定、心证展示、一次表决、票数顺次递加、表决效力延续、异议公开等评议规则。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14-21,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