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20余年中.关于创新及国家创新体系的讨论可谓此起伏彼。虽然对这两个概念仍缺乏一种普遍接受的定义.但不同定义间的基本点大体相同。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题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不同主体间在生产、传播和应用不同类别知识方向复杂的互相作用的结果。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主体在创造知识的大系统内如何彼此发生作用,取决于其所应用的技术。这些主体主要是企业、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各主体之问互相作用的方式包括:联合研究、人员交换、专利共享、购买设备等。正是这些主体内的人员在进行着创新活动:但政府的有关政策会对这些创新活动起到促进作用。研发是创新活动的一部分,但创新的概念要远远大于研发。创新的最终目的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出处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06年第3期35-40,共6页
Global Science,Technology and Economy Out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