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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职能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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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规定性浅释对税收职能的规定性,学术界多用词语注释方法加以说明,以为职是职责,能是功能,税收职能就是税收的职责与功能。这是不科学的,就词义而言,职是份内应做之事,能是做事的能力,职能应为做份内之事的能力,不该将其解释为职责与功能。就事物性质而言,职责是人或机构的一种属性,它由某一主体赋于另一主体,体现人们的主观意志,具有自觉性和可变性;功能则是客观事物的一种属性,它由事物本身所固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作者 马国强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7期30-35,共6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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