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给原有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带来技术的冲击,引起权利和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引起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波动。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特点,这与自由与开放的网络文化精神无疑是冲突的,因此,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处理互联网络引起的侵权纠纷。
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121-122,共2页
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